(本章程于2016年12月23日经第一届第五次教职工大会审议,2016年12月25日经姑苏区教育和体育局备案,自2016年12月30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实行依法治校,使学校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小学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苏州市湄长小学,英文表述为Meichang Primary School;地址为苏州市湄长新村44幢,邮政编码为215007.
第三条 本校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学区内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六个年级12个班级。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全面加个性发展的优秀公民,使学生学会合作、学会健体、快乐成长。
学校的办学理念是:营造优美的校园环境、和谐有效的教学环境、轻松活泼的活动环境、从善宽容的人文环境,使得学校的每个学生都能得到主动和谐健康的发展。
第六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引领学校事业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三个面向”为指导,以学生发展为本,充分挖掘每位师生的潜能,培养具有健全人格和独立个性的受社会认可的现代合格公民,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教师乐教、学生愿学、家长满意、具有地域特色的公办学校。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为:通过加强学生公民素养的培养,引导学生“存善心”、“行善事”、“说好话”、“做好人”,同时有着健康的体魄和积极心理品质,并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保持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成为具有健全人格和独立个性的受社会认可的现代合格公民。
教师发展目标为:借助课改契机,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形成自主的队伍建设。以激活教师主动和谐发展的内驱力为主要策略,以开展教育科研为重要手段,以青年教师发展为重点,努力建设素质优良并具有奉献和创造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八条 学校“三风”内容:
校风:尊师 好学 求真 创美
教风:从善 宽容 平等 和谐
学风:文明 勤学 团结 向上
第九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科学制订发展规划,健全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中国共产党苏州市湄长小学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德育、教学、科研、后勤等具体工作。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学校依靠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它组织在学校中的作用,形成合力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权益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校长室、教导处、少先队大队部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促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研究,由校长做出最终决定并组织实施。中国共产党苏州市湄长小学支部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档案室,设立档案员,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健全校内权益保障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成立校内民主调解小组,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上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食卫品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的中心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应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教会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学会生存、学会创造,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获得全面发展。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导处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导处每学期应根据学校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教研组开展工作,督促、检查、考核各科教师的教学工作;对全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全面负责,教师人人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学生公民素养的培养,以学生发展为核心,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基础道德教育,提高学生文明素养。通过强化中小学生的基础道德教育,切实推进小公民道德建设;坚持开展礼仪教育,提高学生文明素养。
学校以全面实施传统文化教育为抓手,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学生社团文化建设,注重特色教育活动开展;以学生发展为本,继续以体育节、科技节、读书节、艺术节等活动为载体,充分挖掘每位学生的潜能。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集体授课,按照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学校每班设班主任,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要同各科任课老师加强联系,并定期进行家访,协调配合对学生进行教育。
班主任每学期要根据学生的操行表现,在“素质报告书”上写出评语,以鼓励进步为主,并指出努力方向。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着重抓好教学设计和集体备课,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各科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建立科学的评价考核制度。学生期末学习成绩评定,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综合性评价结合。不按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
加强教材教辅资料管理,严格禁止学生整班订阅教辅材料,倡导教师分层设计校本作业。作业布置要求做到精选和点评。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严格控制测验次数,每学期末进行统一考试。完善监测的内容、方法。
第二十六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健全教研组织,保证教研活动的正常开展,教研组活动均列入工作计划,语、数学科按大组进行活动,其它学科参与学区分科进行活动。活动内容要结合教学实际,加强专题研究,注意发挥教研组在教研和进修方面的基地作用。
学校成立教师研修工作指导小组,统筹协调负责教师专业成长的校本研修工作,研修时间保障。学校通过激励机制,保证培养基金和导师团队来培养教师学习能力,发展教师教育科研能力,促进教师的梯队成长,实现自我价值,提升教师教科研能力,让每一个教师都有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努力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品质,形成学生鲜明的个性特征,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学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辅导活动,帮助学生解决学习、工作、人际交往等方面的问题。并通过个别辅导与跟踪,电话、网络等辅导方式协助学生解决问题。
学校对全校教师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充分发挥班主任在班级管理、主题班会等方面特定的团体与个别心理辅导的作用,同时将心理辅导与学科教学相渗透,坚持课堂教学融入学生学习心理理论,在坚持心理活动课的同时将学科教学与心理教育相结合,在学科教学中渗透。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田径运动会、素质运动会(体育节)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积极开展冬季长跑运动,让学生在运动中增强身体素质。
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实施禁烟。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视科技、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工作,认真上好体育、美育、劳技课,积极开展以田径为特色的体育活动,结合举办田径运动会、科技节等活动和日常生活,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编制符合自己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五章 总务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财政全额拨款。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上级教育部门、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杂费和代办费,每学期末向家长提供结算清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合理节约的方针使用经费,搞好经费的预算决算,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执行经费使用审批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四条 加强学校校产管理,保证公物的管理与使用,健全实物的购买、验收、登记、保管使用制度,杜绝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午餐配送公司的联系,保证配餐安全、卫生与营养。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加强对体育馆、科学实验室、图书馆、音乐室、计算机网络教室等教育设施的管理,有计划地美化绿化、净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育人氛围。
第六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教职工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其它上岗职工必须培训获得上岗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权利、福利待遇,但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学校行为规范的要求,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四十条 教职工对学校工作有意见可向校长室、支部、工会反映和建议,也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学校任何一级部门都应虚心听取意见,不能阻挠教职工反映意见。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为教师继续教育创造条件,积极安排教师高一层学历学习。教师进修应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所教学科为主。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教育科研。
第四十二条 新教师来到本校任教,必须根据学校制定的“带教制”以及《教师基本功考核细则》,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全体教职工都必须关心爱护学生,严禁体罚、变相体罚,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必须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组织学生参加劳动、郊游、集会等均要有妥善的预防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凡被学校录取的受教育者在其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应及时转入学籍,成为学校学生。学校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学区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学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八条 学校采取班级授课制,严禁划分好差班,教学班学额不超过45人,学校取消留级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义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并自觉接受学校的常规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保护和教育,加强对学生卫生、健康安全管理,注意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护能力。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用发展的观点,综合全面地评价学生,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每学期评选三好学生和表扬生。
第八章 学校、社会、家庭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注重德育、学生安全健康、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促进学校发展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访工作,家校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靠街道、社区、公安、城管、交警、消防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身心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涉及规章制度的立、改、废等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